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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人秦火火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2014-4-17 02:12| 发布者: 云冈山人| 查看: 438| 评论: 0

网络红人秦火火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

收起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央视记者奚丹霓)

秦志晖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但鉴于被告人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志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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