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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50%赔偿金

2008-4-30 15: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27| 评论: 0|原作者: webposter|来自: 生活新报

生活新报5月1日报道 从6月1日起,《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明确,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逾期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据介绍,我省是继山西、河南、江苏、四川之后第5个出台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省份。

3%的工程预算作为工资保障金

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底,我省农民工总数达到600万人,其中在省内就业的农民工达450多万人。“虽然我省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呈下降趋势,但并未杜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农工办主任张玉祥说,《办法》将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分别针对建设、非建设领域设计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协议时,应当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协议内容。

张玉祥解释,为了防止层层转包出现底层包工逃付工资的现象,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向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预存合同工程价款的3%作为工资保证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在工程竣工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前不得支取保证金。

同时,《办法》规定:“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到用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不低于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工资总额的保证金,预存期限1年。预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连续3年拖欠将被限制投标

《办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提出了几种处理办法: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由银行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3年发生拖欠的,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投标。

企业可先买工伤医疗保险

在社会保障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逐步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张玉祥说,优先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符合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同时也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5大社会保险“捆绑销售”,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工的负担,另一方面因为农民工亦工亦农、流动性较大和目前社会保险还不能完全跨地区转移,使农民工参保后又退保较为普遍。因此,这项规定是一个在目前政策背景下,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赢的规定。

政府要支持建农民工集体宿舍

《办法》要求,对农民工子女在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办法》也作了要求,各级政府应支持集中建设一批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本文来源:生活新报 作者:李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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