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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街头交易老虎尸体案卖家获刑10年

2014-6-21 15:56| 发布者: 云冈山人| 查看: 245| 评论: 0

温州街头查获死老虎。人民网温州6月21日电 今年年初,温州市区街头交易老虎尸体一案,引起社会关注。“买家”王某已在4月份一审获刑。昨日,“卖家”杨某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34岁的杨某出生在浙江温州,初中文化,案发前无业。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初,杨某经电话联系,与王某(已判刑)约定以人民币25万元价格向王某出售老虎一只,并收取其10万元作为定金。

  随后,杨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以1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尹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只死老虎。

  同年1月8日8时40分许,杨某雇佣他人将死老虎从安徽运至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东港云天楼大酒店对面马路,并通知王某前来交易。

  在王某驾驶轿车过来,两人将存放于编织袋内的老虎王轿车后备厢搬运时,被巡逻经过的公安人员发现,王某被当场抓获,杨某趁机逃跑,公安人员现场查获老虎尸体一只。

  2014年1月2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老虎为为虎Panthera tigris(拉丁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4年3月4日,杨某在丽水青田的山上藏匿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弄到老虎的时候老虎已经死掉了,只是听说老虎是从马戏团那里弄过来的。”杨某表示,自己也是从安徽的“上家”处弄到老虎,至于老虎是怎么死的,他自己也不知道。

  法院认为,虎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并非以食用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故涉案老虎不论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

  法院认为,杨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项锐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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