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7月141日讯 因不满对方在时政方面的立场,冲动的章某居然向对方动起手来。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老孟(化名)是芜湖市某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闲来无事时常外出转悠。2014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老孟溜达至文化路国元证券门口偶遇章某。两人闲聊时谈到时政方面的问题,话不投机。因不满对方所言,章某抄起屁股下面的木制小马扎就向老孟打去。见状,老孟随即用左手去挡且试图躲闪,孰料因行动慢了一步,最终还是被打了。老孟的左手腕处尺骨、桡骨骨折,头部也受伤。后经鉴定,老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偿还老孟自行支付的医疗费。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对老孟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伤情鉴定程度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二审审理期间,章某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损失,老孟对章某一时冲动给其造成伤害行为也表示谅解,并表示不要求章某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定罪正确,鉴定意见也无不当之处,但鉴于章某有悔罪表现和被害人老孟对其谅解的情况,对章某可适用缓刑,遂改判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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