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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途中猝死旅行社被判担责 赔偿家属17万元

2016-2-11 18:32| 发布者: 云冈山人| 查看: 132| 评论: 0

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赵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团的海拉尔8天7夜游,在旅游途中突发心梗致死,为此,赵某的家属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审结了此案。

家属为意外索赔百万

赵某的家属诉称,地陪人员缺乏导游知识和经验,在服务态度、急救药物配备等方面存在问题。在险情出现时,居然找不到人,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致使赵某的病情无法挽回。家属起诉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火化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赵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公司无关。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赵某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隐瞒健康状况,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查明地接人员未施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1时许,赵某在呼和诺尔自由活动期间突然出现昏迷,后被送往海拉尔。12时52分,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出具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赵某患有冠心病史,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庭审中,经询问,旅行社认可地接人员未对赵某进行紧急救治,但认为地接人员当时协助寻求了帮助。

旅行社被判担责两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查明事实,赵某患有冠心病史,赵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所患疾病所致,赵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旅行社应当采取例如携带救治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安排具有应急救助技能的导游人员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根据查明事实,地接社安排的地接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不具有从事导游活动的资格,也未携带相关的急救药物,地接人员未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上述行为对抢救赵某的时间造成了一定的延误。另外,该团行程紧凑,容易诱发冠心病的发作。综上,法院认为地接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未尽到救助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20%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向赵某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宣判后,赵某的家属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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