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全文共42条,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等问题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此外,《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有权有钱人”获刑后实际服刑时间偏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减刑假释,此前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为何该司法解释实施4年就进行大幅修改?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相关报道显示,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贿赂600余万元,2005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德受贿卖官案当时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2007年11月,马德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法院再次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7月,马德再减刑1年。最终,马德执行的刑期为17年。 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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