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富婆琴姐,看中了80后上海小伙阿杰,琴姐在北京事业发展有成,阿杰在上海没有工作,琴姐一直劝说阿杰去北京当演员,还一直转账给阿杰生活费。一次,阿杰向琴姐讨要7.5万元,由于两人都默认情人关系,琴姐也没要求阿杰写借条。两人相距甚远,琴姐在阿杰的手机上安装了窃听软件,以实时监控“小男友”的动向。一次,琴姐监听到阿杰在和其他小姑娘开房,为此,两人产生矛盾。当晚,阿杰跟以前一样再向琴姐拿6万多,这回,琴姐让阿杰补写下了半年前7.5万元的借条,还要求阿杰2月内归还,而琴姐得到借条后,没有打款给阿杰。在过了还款日期后,阿杰没归还7.5万元。琴姐遂将阿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7.5万借款。法庭上,阿杰认为自己没有工作,7.5万是之前琴姐应赠予他的生活费,不同意归还。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琴姐所称的7.5万元是否是借条所载明的借款。审理中,阿杰辩称其无工作及收入来源,阿杰和琴姐建立恋爱关系后,琴姐一直给阿杰生活费并多次转账,所以该转账的7.5元系琴姐赠与而非借款;琴姐在知悉阿杰在与其恋爱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后与阿杰产生矛盾,而阿杰意欲向琴姐进行借款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但琴姐并未实际给付。 琴姐认为,该笔转账存在借条属于口头借款并非赠与,当时琴姐在北京,阿杰无法出具借条,但阿杰事后补写了书面借条;同时,按照阿杰所述双方矛盾很激烈,双方不可能再于当日另行借款。 法院认为,根据琴姐提供的交易明细及借条等证据及双方陈述,阿杰存在向琴姐借款的主观意向并于事后补出具书面借条,琴姐亦同意并向阿杰实际交付相应款项。因此,琴姐所述更为合理,且其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优于阿杰的口头辩称,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理应属借贷关系,阿杰的辩称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阿杰向琴姐归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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