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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把人气死赔5万 郑州首例“气死人”官司宣判

2008-7-15 07:19| 发布者: 云冈山人| 查看: 309| 评论: 0

 

两人发生争吵,一方被另一方气晕倒地身亡,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7月11日,河南郑州首例“气死人”官司一审尘埃落定,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气死人,赔5万元。

堵车起纷争把人气死

去年7月31日,郑州市民张建国开车至丰庆路办事,出来时他发现,自己的车被别人的车堵死了。

过了大半天,堵他车的车主曹红民才出来,张建国非常生气,立即上前理论。二人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互相推搡起来。

这时,张建国突然捂着胸口倒在地上,昏迷过去。民警赶到后,立即将张建国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没有留住张建国的生命。

张建国妻子杨小敏认为,丈夫的死是曹红民殴打所致,就向金水区公安机关控告曹红民。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公布了案件的调查情况及鉴定结论,认为张建国符合冠心病发作而猝死,争吵时的情绪激动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曹红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死者家属索赔43万元

去年12月19日,杨小敏携其子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红民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损失43万余元。

曹红民不认可,认为张建国是因为自身疾病突然死亡的,而非与自己厮打时死亡。张建国明知自己有冠心病,还恶意辱骂、殴打人,导致自己发病死亡,其死亡是其自身造成的。

曹红民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证明了一切,张建国死亡应是意外事件,他不应赔偿。对于曹红民的说法,杨小敏不认同,她认为,刑事案件撤销不等于民事不赔偿。如果曹红民不乱停车,不与张建国争吵、厮打,张建国就不会死亡。

死者家属获赔5万元

经审理,金水法院主办法官对该案作出了界定:张建国因车辆被堵而与曹红民争吵厮打,致使情绪过于激动,诱发冠心病而死。张建国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冠心病,争吵为诱因,与张建国死亡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曹红民虽然不知道张建国有冠心病,不能预见张建国死亡的后果,但双方发生争吵曹红民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张建国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查认定,张建国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事支出等23万余元,按照20%计算,曹红民应承担4.6万元。张建国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金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红民赔偿杨小敏母子损失5.1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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