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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男子追捕小偷将其殴打致死被判刑

2008-11-1 05:01| 发布者: 云冈山人| 查看: 573| 评论: 0

 

  刘洋(化名)的妻子怎么也想不到,丈夫会因为一次偷窃,被人打死。现在一对年幼的女儿失去了父亲,靠她一人抚养。

  而打死刘洋的5名男子也有同样的疑惑,如果没有他们出手,可能又有一辆摩托车落入贼手,况且,这贼当时还很猖狂地说:“你打我,我会记住你的。”

  慈溪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5名男子分别判刑,第一被告高林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于高林检举揭发同案犯,戴罪立功,减刑一年,其余维持原判。

  追贼男子打死小偷

  刘洋30岁,从外地来到宁波慈溪打工。今年3月7日下午4点多,他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高河塘村某厂门口撬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时,被车主潘明(化名)发现。潘明一边大呼“抓小偷”,一边叫朋友帮忙追。与潘明素不相识的路人高林,见状立即加入了追贼队伍。

  慌忙中,刘洋想跳过小河沟时绊了一跤。众人相继赶到,其中一人一拳把刘洋打倒在地。

  “敢在这里偷车,不给你教训你改不掉!”几个人开始“教训”刘洋。刘洋嘴上却不肯服软:“你打我,我会记住你的。”

  此话一出,更是犯了众怒。因为担心刘洋认出他们,事后报复,高林找了一个塑料编织袋套在他头上。车主潘明也给了刘洋两耳光。

  这时,村里两名保安赶来劝阻,并从刘洋身上搜出了撬摩托车的工具。

  刘洋乘众人不备逃跑。跑出100多米后,又被抓回来,挨了一顿拳脚。

  开始刘洋还抱着头蜷着身子在地上打滚,十几分钟后,他没了反应,只是全身发抖。众人这才住手。民警赶到后,将他送往慈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此时刘洋嘴上脸上都是血。

  4月14日,刘洋在慈溪市人民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洋系重型颅脑外伤,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死亡。出手伤人的高林等5人被警方拘捕。

  小偷死亡,5人被判刑

  据了解,刘洋从外地来慈溪打工,妻子无业,家中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

  因参与群殴的人较多,被告人均否认是自己出手打死了刘洋。高林等人的辩护律师称,刘洋的盗窃行为本身有重大过错,其受伤致死是多人围殴所致。高林等人出于抓小偷的动机参与本案,属见义勇为,只是在实施时超出限度。因此,此案与其他故意伤害致死罪有重大区别,请求减轻处罚。

  现场保安说,当时确实看到高林等人追赶小偷,将其打倒后还用脚猛踩小偷的头部和身子。随后赶到的其他人也参与了,保安劝不住。还有人拿着木条要打小偷,被拦下。

  在慈溪市法院一审判决时,高林等5人分别被判3至10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不等,并承担33万元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第一被告高林当即表示要上诉。

  在此期间高林检举揭发同案犯,戴罪立功。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高林减刑一年,其余维持原判。

  5人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刘洋偷车违法在先,车主潘明的殴打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高林等人帮助追赶并殴打小偷,算不算是防卫过度?

  对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说法,法官认为,抓小偷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随意殴打是违法行为。小偷正当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高林等五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指出,高林等人事实上存在一种假想防卫。本案中死者刘洋对被告并不存在人身侵害,这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而被告因为主观上判断的错误,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产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0110601)

  名词解释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合法行为。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在生活实践中会出现类似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就是一种非正当防卫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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