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1月27日电 上述资金中,除偿还部分养殖户本金14.755亿元及支付高额利息7.2147亿元、东华集团下属企业占用1.9959亿元外,剩余款项被汪振东个人以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各种形式支出,案发前尚有7.9802亿元无法返还。汪振东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还导致1人自杀身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汪振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05年7月被批准逮捕。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振东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华集团集资诈骗案的其他15名涉案人员也被依法分别判处10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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