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上午九点,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我与中国电信揭阳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一个2.5元的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又再迎来了第四次开庭。为了区区的两块五毛钱,花费了那么大的精力和金钱,为的只是一口气。 2005年12月14日,我的小灵通号码3688000收到一条1189898发送的短信:“大话嘻游三,之经典对白:发168到9898点送给好友,连接20天点送获50元话费,咨8008201812 12/13 22:10 ”,依照说明发168到9898,马上收到了好几个信息,称我已经订制了相关的信息,并称信息费0.5元/条。经过查询,我发现自己的号码被收取了2.5元的信息费。向中国电信揭阳公司投诉时,电信公司拒绝向我赔偿及退费,称是我主动定制的收费业务。被逼无奈之下,我于2006年5月将中国电信揭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中国电信揭阳公司:1、退回2.5元和加倍赔偿2.5元并书面道歉。2、承担和赔偿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2006年6月19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11月5日作出了(2006)榕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国电信揭阳公司向原告代收信息费人民币2.5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虽然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与上海美通无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即1189898信息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被告有代收费服务,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且被告代收费行为也超越其经营范围,违背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而,被告应返还原告信息费2.5元。原告要求被告加倍偿还2.5元,于法无据,予以驳回,由于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因而,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另外,原告向工商查询是为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因此,查询费应由其负担。法院判决揭阳揭阳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笔者人民币2.5元,并驳回我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我与被告中国电信揭阳公司均不服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都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7月4日作出了(2007)揭中法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美通无线这一主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而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2007年9月28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追加了上海美通无线公司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上海美通无线并没有到庭应诉。直至2008年4月14日,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榕民重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了我收到的短信存在着明显的诱导和欺诈特性,判决中国电信揭阳公司应当退还我2.5元并赔偿2.5元,但驳回了我提出的要求被告中国电信揭阳公司承担工商资料查询费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电信揭阳公司不服判决,于2008年4月22日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代收费行为并未违法,要求撤销判决并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也于2008年4月30日对一审法院不支持被告承担因本案导致我产生的60元工商查询费进行上诉。 为了两块五毛钱,历经三年多,终于又再迎来了案件的第四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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