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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小学教师强奸21名学生获死刑

2009-3-2 05:17| 发布者: 云冈山人| 查看: 294| 评论: 0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向中原)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教师李某,对学生施以小恩小惠诱惑,借机先后奸淫21名小学女生。由于受害人多顾及“名声”及李某威胁,以致李某的“兽行”持续3年才被揭发。昨日,记者获悉,该市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强奸罪一审被襄樊市中院判处死刑。

  家长报案,女儿被老师强奸

  现年50岁的李某,原是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教师。2007年4月,一受害学生的家长向襄城警方报案,称其女儿被李某强奸。此案引起了当地警方高度重视,并立案侦查,李某的罪行逐渐水落石出。

  据了解,李某在担任教师期间,曾有人反映他强奸女学生的传言,但缺乏相关证据以及受害人“怕丢脸”不愿举证,使得李某的行为没有被深究。

  根据李某本人的交代以及受害人的举报,警方发现受害女生多达数十人,时间跨度长达3年之久。

  3年强奸21名女学生

  经查,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李某在学校为他安排的寝室内,先后对该校21名女学生进行奸污。李某经常喊两名女学生同时与其过夜,事后还给受害学生5元钱。

  2004年10月,李某将12岁的女学生小花、小玲(均为化名)喊到其寝室,先后将两人强奸。此后,李某经常以各种理由,将女学生叫到自己的寝室发泄“兽性”。

  2007年5月,接到报案的警方经周密调查后,将正在上课的李某抓获。

  教师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任教期间,共作案32起,将该校女学生小花、小玲等21人奸淫,并威胁被害人不准告知他人,且受害学生均不满14周岁。

  庭审过程中,李某竟辩称,受害女学生不是他喊去的,而是主动到他寝室的,且未给受害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要求予以轻判,被法庭当庭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道德败坏,利用师生的特定关系,奸淫在校女学生多人、多次,时间长达3年,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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