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下午,南昌市“五月花酒吧案”一审宣判 五月花酒吧门口 大江网4月24日讯 4月24日下午,南昌市“五月花酒吧案”一审宣判,17位被告因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获刑,犯罪最严重者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法官宣判后,17名被告大部分表示不服,当场表示欲上诉,另外几名则表示保留上诉。 2007年2月13日,南昌市民德路五月花酒吧的十余名黑保安恶意伤害民警案件震惊全国,被称为“五月花酒吧袭警案”。所谓“五月花酒吧袭警案”,此前媒体引述南昌警方消息称,2007年2月13日凌晨,包括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中队长奚志波在内的四名特警,在酒吧暗访摸查涉毒情况时,遇到酒吧保安阻拦,亮明身份后仍遭围攻暴打,其中奚志波被保安任立群用剪刀捅伤,一度昏迷不醒。事发当天,南昌警方派出大批警员,对酒吧进行查封。事发后,五月花酒吧被警方责令停业整顿。南昌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着手调查该酒吧。 追求经济利益 容留他人吸毒 位于南昌民德路的五月花酒吧,从2000年10月开始营业。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资料显示,自2001年开始,五月花酒吧就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治安整改。此后该酒吧内吸食摇头丸、KING粉等毒品的现象日益严重。2003年4月至2007年1月,各级公安机关共查处在五月花酒吧内吸食毒品人员93人,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然而,作为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熊力佳、汪小荣等人明知酒吧内吸毒现象严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继续容许吸毒者在场内吸毒而不予制止,也从未向公安机关举报。与此同时,酒吧负责人开始私自招募保安,副总经理胡江华专门安排保安在酒吧门口充当“眼线”,发现情况立即向场内通风报信,以逃避公安部门对涉毒案件的查处。 酒吧保安打架“有组织有纪律” 法院判决资料显示,2007年2月12日晚,南昌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奚志波依照大队的指令,前往五月花酒吧暗访侦查涉毒情况。2月13日凌晨零时许,奚志波联系中队民警郭志彬、金旺、蔡彬三人到五月花酒吧。凌晨1时许,酒吧保安任立群与四人发生冲突,五月花酒吧4店“保安”队长周静波、3店“保安”队长吴心义通过对讲机呼叫其他保安赶到现场将奚志波等人围住,周静波、吴心义一喊“打”,保安任立群、郭臻等便一拥而上对奚志波等人拳打脚踢。任立群还掏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中奚志波致其倒地。殴打过程持续一、二分钟后,吴心义喊“停”,保安便停止袭击离开现场。 据调查,在五月花酒吧,时常会发生保安与客人间的冲突现象。为此,酒吧总经理汪小荣在股东碰头会上提出,“该教训的要教训”,“打架不要怕,不要让酒吧丢面子,出了事公司会赔偿”。经其同意,酒吧副总经理胡江华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招募保安,配备对讲机、防刺背心、警棍等器械,对保安购置砍刀、鱼叉、弹簧刀等凶器的行为予以默许,对保安打架受伤承担医疗费用。胡江华多次在保安会上强调,为了酒吧的利益,保安要团结互助形成整体上前,并可以采取武力相互协作,打起架来要听队长指挥,喊打就打,喊停就停。在此背景下,五月花酒吧保安伤人事件屡有发生。 庇护吸毒者 打伤举报者 群攻执法人员 2O06年l2月4日晚,群众万某在五月花酒吧找人时发现酒吧内有人在吸食毒品,于是打电话向公安部门举报。时任五月花酒吧3店“保安”队长的吴心义和2店“保安”队长郑云海等人发现此情况,立即告诉了在酒吧护场的蹇瑞飞等人,蹇瑞飞便指示“黑皮”(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酒吧后门处将万打伤。万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 2007年1月12日晚1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民警徐仁云、刘勇,巡防员李爱亲等在五月花酒吧抓获四名涉嫌吸毒人员,并押上车准备带回审查。五月花酒吧1店原“保安”队长郭臻明知公安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拦在车前,用对讲机呼叫酒吧所有保安到门口,并组织部分保安人员强行将车围住,将执法人员从车上拽下,强行打开车门放出涉嫌吸毒人员使其逃脱。 24日下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五月花酒吧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熊力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汪小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胡江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管晓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蹇瑞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被告人任立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静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吴心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郭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郑云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管凯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胡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舒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熊清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曹端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资料 1.熊力佳,女,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法人代表。 2.汪小荣,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总经理。 3.胡江华,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副总经理,分管“保安”工作。 4.管晓东,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股东)经理。 5.蹇瑞飞,男,绰号“大飞”。 6.任立群,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4店“保安”员。 7.郭臻,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1店原“保安”队长。 8.周静波,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4店“保安”队长。 9.吴新仪,男,又名吴心仪,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3店“保安”队长。 10.郑云海,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2店“保安”队长。 11.管凯敏,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4店“保安”。 12.胡丽强,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3店“保安”。 13.舒毅,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2店“保安”。 14.刘芳,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3店“保安”。 15.吁辉,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1店“保安”。 16.熊清艳,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2店“保安”。 17.曹端银,男,系南昌市东湖五月花酒吧1店“保安”。 (本文来源:大江网 作者:吴丽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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