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连市违规补偿导致投资人分文未补被搬迁人至今未安置 2016 年,大连中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葆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宏基清洁剂有限公司(简称三个公司)起 诉大连市及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市土储)的主要原因:是因市和市土储在三个公司的搬迁改造
大连市违规补偿导致投资人分文未补被搬迁人至今未安置
民营企业投资人和被搬迁人因当地裁判涉嫌不公而蒙受巨大冤屈
2016 年,大连中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葆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宏基清洁剂有限公司(简称三个公司)起 诉大连市及市土地储备中心(简称市土储)的主要原因:是因市和市土储在三个公司的搬迁改造项目(简称案涉项目)和搬迁补偿协议(简称案涉协议),没有依法依规补偿三个公司在前期投入开发费用、搬迁费用和移地安置费用,并给三个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 13,585 万元(详见《案情陈述》)。因此,三个公司请求依法判决大连市和市土储补偿三个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一、事实和理由
1、案涉项目是三个公司搬迁改造项目,也是大连市历史遗留的搬迁改造项目,市政府在 2001 年已经责成中政公司负责开发改造,中政公司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法应维护中政公司(投资人)继续开发改造的合法权益。但大连市(新官不理旧帐)将该项目(中政公司已完成净地)委托市土储招商出让了,没有补偿中政公司前期投入开发费用 3,138 万元(证据 60),这是三个公司起 诉市和市土储的原因之一。
2、案涉协议是市政府委托市土储单方拟定的(不是双方商议的),所有条款(尤其是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都是事先定死的,不允许三个公司(中政公司既是搬迁改造投资人又是被搬迁改造人)修改一个字和一个数,实际上就是“霸王”条款、赔本协议。其中:
(1) 补偿中政公司有产权办公楼(独门独院)为 5,730 元/㎡(967 万元÷1,687.50 ㎡),补偿宏基公司有产权办公楼(独门独院)为 5,627 元/㎡(958.49 万元÷1,703.38 ㎡),很明显补偿价格不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据评估报告是成 本 价格),与 2015年大连市中山区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约 3 万元/㎡)差额巨大,不但显失公平而且明显不当,给中政公司和宏基公司造成产权损失(按最低市场价格 2.60 万元/㎡计算)6,891 万元,导致中政公司和宏基公司在客观上(别说是在周边就是在郊区)根本买不到办公楼移地安置。至今 13 年了,中政公司和宏基公司还在外租房维持办公(等待补偿安置)。
(2) 补偿葆宸公司搬迁借款利息 337 万元,与葆宸 公司实际借款利息(第一年 427.50 万元)和借款违约金(第二年至第四年 1,642.50 万元)相差 1,733 万元,导致葆宸公司至今还拖欠企业间借款利息和借款违约金 1,733 万元。
仅上述两项就给三个公司造成产权损失和经济损失 8,624 万元,这是三个公司起 诉市政府和市土储的原因之二。
二、案件审判
自 2016 年立案至 2022 再审,长达 6 年(由民事到行政)共作出 8 次判决和裁定(详见《案件审判》)。其中:前 5 次判决和裁定最终(最高院和省高院)认定本案不是民事案件,是行政案件,“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政公司、葆宸公司为该历史遗留项目,付出了很大牺牲,遭受了重大损失”,并指令一审市中院“继续审理”(详见(2017)辽民终 814 号和 815 号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72 号和4374 号民事判决书、(2019)辽行终 1325 号和 1326 号行政裁定书),市中院依法应判决市政府和市土储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补偿三个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但最后的一审市中院、二审省高院和再审省高院(因市某领导干预和院某某领导介入),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偏袒,认定市政府(又)不是本案的被告(同一个省高院、同一个行政审判庭却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认定并导致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并在市和市土储严重违法的情形下,判决驳回了三个公司的诉讼请求(附《关于一审审判长宋君、二审审判长康宪雷、再审审判长郝志贤和刘少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事实和理由》),让三个公司蒙受了巨大冤屈并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诉求,三个公司曾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本案,原本给以调解(补偿一部分钱),因市和市土储不同意,竞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三个公司曾请求最高人民法 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的事实和理由》),但最高院推诿省高院,省高院推诿市中院,后在三个公司追诉下,省高院回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合理合法的诉求却得不到公平正义的审判和支持,有失“司法为民”,有失“公正司法”,不仅损害了三个公司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并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三个公司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人民日报、新华社及各大媒体关注本案、调研本案,是否公平公道,是否合理合法。三个公司相信在关注和调研下,一定能公开、公正重新审查和审理本案,一定能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一定能依法维护 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一定能维护三个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个公司坚信国家及各大媒体“为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平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附:(1)《案情陈述》及相关证据 92 份;(2)《案件审判》及判决书(裁定书)16 份;(3)《关于一审审判长宋群、二审审判长康宪雷、再审审判长郝志贤和刘少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事实和依据》;(4)《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大连中政房地产开必有限公司
大连葆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宏基清洁剂有限公司


2025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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