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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民杀死夜闯家中者被判死刑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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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1: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0日上午,张好峰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当天中午,全部庭审即告结束,并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张好峰为河南省封丘县清河集村村民。因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村主任许洪振的经济问题,双方就此结怨。

2009年7月19日晚,许洪振之子许振军带人持砍刀来到张好峰家,与手持镰刀、棍棒的张好峰、张海宾父子发生打斗。

终造成许振军死亡,张好峰父子及许振军同伴李克强受伤。

案发前的7月3日夜,许振军曾纠集人员闯进张家,将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打伤。张好峰的代理律师称,在当地,许洪振也有"南霸天"之称。

2010年6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海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1月25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张好峰父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月,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期间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河南省高级法院重审。

12月10日上午,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重审此案。

张好峰辩护律师李方平、梁小军告诉财新记者,重审当天,检方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或起诉意见,交锋主要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律师间展开。

根据此前的起诉材料,检方认为,事发当日,许振军独自下车步行至被张好峰家。双方发生冲突后,奔驰车内的李克强才携带砍刀,与另一同伴赵文杰前来施以援手。张海宾与李克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经鉴定都为轻微伤。

而法院也在初审判决中认定,许振军夜间进入被告人家中,过错明显;但张好峰父子手段特别残忍地将他杀死,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尚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评价。

张好峰辩护律师则主张,张家父子系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即便在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有过错的,往往也不判被告人死刑,原审定罪量刑明显不当。而张好峰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彭剑称,许振军等人携带的凶器不止一把砍刀。据警方出具的法医鉴定书显示,张好峰身上有多处损伤,张海宾头面部也有皮肤裂伤、身上有多处划伤。根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扣押的有带有血迹铁棍一个、砍刀一个等五件凶器。既然法院没有认定铁棍、砍刀由被告人张好峰、张海宾持有,没有查明有血迹铁棍由谁持有,便不应简单认定许振军本人并未携带凶器。

张好峰的辩护律师还称,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方应对被告人无罪、罪轻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张好峰父子可能存在的正当防卫的情况,公诉方并未举证;对于案发前不久,许振军非法侵入张好峰家的情况,也并未提及。

李方平告诉财新记者,公诉方当庭表示,上述情属于并未查明的事实,望法官自行公正裁断。

该案再审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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